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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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075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7]2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 [2007]94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恩施州政办电[200787)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07 7 月至 8 月,集中力量在全县开展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等严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单艳平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张仁谦,县政府副县长邓波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监局和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6831558,传真: 6822189)。
    各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重点,分步实施整治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三)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检查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检查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检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四)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阶段(71416日)
    各部门要紧急动员起来,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宣传政策,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清查整治阶段(717810
    各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和小作坊逐户进行清查,认真填报《“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每户一表,不掉一村、不漏一户。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并切实督促其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
3、检查督办阶段(720810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全县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实行旬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别于71927日和89 日、17日汇总(累积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恶性案件,应及时逐级上报。
4、总结整改阶级(815820
对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情况,认真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汇总表》、《“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分户表),于817日前一并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职能分工,开展联合执法
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对被检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用工人数、用工来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和小作坊应依法予以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依法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及时救助。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完善机制
各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办法,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进一步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扩大劳动监察覆盖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附件: 1 、“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
2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汇总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表一:
 “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
查人员签字: 
年  月 
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工商登记号

 

法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用工情况

职工总数()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失业保险()

 

农民工

本地()

 

医疗保险()

 

外地()

 

工伤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生育保险()

 

工资支付时间

按月支付 □       按季支付 □         按年支付 □ 

拖欠工资人数()

 

拖欠工资(万元)

 

存在主要
   

 

处理情况

 

 

附表二: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
(
)

检查涉及人数
(
)

督促补签
劳动合同
(
)

督促参加
社会保险
(
)

督促补发工 
(
万元)

清退
童工
(
)

取缔非法单位
(
)

解救农民工
(
)

行政
处罚
(
)

行政
拘留
(
)

党纪
政纪
处分
(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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