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7-25 10:56:40 关注:



咸政发〔200717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七年七月九日

 

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导向、激励、承认作用,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及其它科研成果等。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所取得的成果,而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县内首次应用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转化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有所创新、发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科技管理、成果推介、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搜集、

科技信息传递、科技宣传推广,作出创造性贡献且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实达到一定水平且具有实用价值的。

(七)战略、规划、科学预测、科技立法、管理科学、政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纳,证明有一定使用价值和推广意义的。

第三条  科技成果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直接经济效益、创造性和领先程度、理论和技术贡献、技术水平提高率、能源及材料节约率、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研项目研制效益为评价体系。

第四条  咸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理论性和应用性两大类成果分别设一、二、三等奖(理论性成果包括在科学理论上有新发现、新原理、新假设、新规律、新见解的论文、报告和专著;应用性成果包括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新工艺、新方法),对获奖单位、个人授予证书、奖章、荣誉称号和一定物质奖励。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可授予特等奖。对获奖者个人,可以破格晋职、晋级。

第五条  所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单项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必须超过5人的,要阐述原因,经县科技局审查认定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一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七条  县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获奖的科技进步项目,除政府的奖励外,单位还应在该项目实施的一年内所提供的新增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奖金奖励对该成果项目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管理工作和向上申报、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上报。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县科技局。跨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它单位联合初审;跨部门的由主持部门组织其它部门联合初审,并向县科技局报送结果。县级各学术团体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专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报送县科技局。民办科研机构、民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

(二)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原则上要通过科技查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

(三)县科技局负责对报送的请奖项目进行登记调查,按学科门类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进行初评后,呈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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