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区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7-25 9:31:40 关注:



咸政办发〔20075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咸丰县城区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咸丰县城区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OO七年七月八日

 

咸丰县城区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实施方案
县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城区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城区人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努力把咸丰建成武陵山区交通物流中转站为目标,以规范城区公共交通运输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和增强城市功能为目的,以服务县城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稳步在城区禁止客运正三轮摩托车通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区客运市场。

二、禁行范围及对象

禁行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白水坝工业园区交岔路口、杨官大道与农机学校岔路口、杜家塘与廖家塘交叉路口;南至周家沟入口鱼塘处;西至龙洞湾水泥厂;北至太平沟桥头、白虎山园艺场处和东门沟老党校)。

禁行对象:客运正三轮摩托车。

三、禁行时间

2007718凌晨零时起。

四、政策措施

对城区内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采取过期税费免收、政府经济补偿及强制禁行的方法进行。

(一)对无牌无照、证照不符、非专断号牌从事客运的正三轮摩托车,实行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只补偿车辆残值。

(二)对在2007717日前已达到报废期限且手续齐全的客运正三轮摩托车,实行依法收缴,拆解报废。若自愿作报废车处理的,按报废车处置办法兑现,其残值按以下标准由回收公司收购并与车主结算:125350/辆、110型及以下300/辆,政府不再进行经济补偿。

(三)对证照齐全且未达到报废期限(从交警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计算使用9年以内)的车辆,按县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当场回收、拆解补偿。

1、按车型分类,政府实行适当补偿。车辆拆解后,回收补偿及残值款归车主所有。

不同年限、不同型号的客运正三轮摩托车回收补偿标准如下:

 

行驶年限

 

 

车 型

补偿标准(元)

8-9

7-8

6-7

5-6

4-5

3-4

2-3

1-2

1年内

125型及以上

740

1484

2226

2968

3710

4452

5194

5936

6679

110

699

1398

2097

2796

3495

4194

3893

5592

6289

100

650

1300

1950

2600

3250

3900

4550

5200

5849

90型及以下

601

1202

1803

2404

3005

3606

4207

4808

5409

2、回收补偿时间:2007713717。逾期不办理补偿手续,并在2007718零时以后仍在禁行范围内行驶的客运正三轮摩托车,采取强制解体报废,不予经济补偿。

3、车主缴纳的2007年度保险费,由其承办单位按未到期月份相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在保险部门获赔的不予退还。

4、对积极主动申报补偿拆解的车主实行奖励政策,即2007713回收拆解的奖励300元,714回收拆解的奖励200元,715回收拆解的奖励100元,71617日回收拆解的不予奖励。

(四)城区内客运正三轮摩托车禁行后,属城镇户口的客运正三轮摩托车主家庭和高乐山镇各社区范围内失地农民(因城市建设征地,导致人均不足3分地的城区农民)车主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城市低保,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原已进入城市低保的车主,因禁行后收入减少,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政策适当增加补助标准;属农村户口的车主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农村特困补助。

(五)对已补偿的车主,属下岗职工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换证手续,从事其他行业的仍然享受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属下岗职工而没有办理优惠证的车主,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优惠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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