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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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07〕4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丰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咸丰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办发[2006]3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收费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农村低保对象;
(四)特困优抚对象;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病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四)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
(五)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
(六)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
(七)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重度精神分裂症;
(十一)经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对象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取消起付线门槛,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制度,个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同时对个别重点对象进行二次救助。
第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第八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超出本县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第九条 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而无力筹措资金住院治疗的,县民政局可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只限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临时医疗救助卡,不发现金)。
第十条 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落实救助。
第十一条 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困难优抚对象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优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凭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象相应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院应给予以下减免优惠:免收门诊挂号费、诊断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对单项费用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