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5-24 9:22:12 关注:
咸政办发[2007]3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7]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三部分:即农民个人拿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以及发放和管理办法待省有关文件出台后,按文件规定执行。省、州文件出台前,凡今年起报批(含去年报而未批,今年需重新按新的报件上报的项目)的征收征用土地项目,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征地成本中每亩增加2.5万元;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征地成本中每亩增加1.5万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征地成本中每亩增加1万元,此费用与80%的土地补偿费一并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土部门督促,缴入县财政的土地收入专账后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专户。
二、在省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出台之前,征地补偿标准仍按鄂政发[2005]11号文件执行。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地方国库中要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国土、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研究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保证应缴库资金足额入库,应支付的资金,特别是支付给农民的各项征地补偿费能及时支付。
四、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征地补偿费及各项规费的监管。所有项目用地必须足额缴纳各项费用,不得减免。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征地拆迁各项补偿费用,除按比例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由财政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外,其余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国土部门审核后,交由财政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中,除80%用于失地农民社保外,尚余的20%属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失地农民生产生活补助及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和指标限制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对供地后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规范土地供应,节约集约用地。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供地政策,限定开、竣工时间,明确土地利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划拨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规定,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严禁擅自协议圈占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