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5-10 16:31:12 关注:
咸政发〔2007〕1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和促进县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矿产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
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县政府对本县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咸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受理和上报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矿业权申报过程申办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价,负责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探矿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业权申办地环境影响问题作出评价。
林业部门负责对矿业权申办地涉及林地的相关事宜进行审查批准。
公安部门不得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办理爆炸物资审批手续。要加强流动爆破员的管理,坚决打击和杜绝甲地批药、乙地使用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为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砂机违章流动作业行为。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监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巡查,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确保辖区内矿业秩序规范、有序。
其他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全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一)设置矿业权必须做到“八符合”和“三严控”。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重要交通干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规定,省、州政府有偿出让规定、地质环境保护要求;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资源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区设置矿业权。在“三严控”区域和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堤坝、桥梁桥墩一定距离内,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设置矿业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审批。在一般水源区、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区域设置矿业权,要科学论证,明确控制范围,不得破坏水源和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
(二)对矿业权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上级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县级发证的,申请人先到矿产地国土资源所领取申请表,经村、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初审后将资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资质、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认真审查后(必要时,联合环保、水利等部门会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审定。
(三)加强对矿业权人的管理。对已取得矿业权的,要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保护并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防止污染和破坏。禁止采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落后技术工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监测,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恢复治理保护工作。
已取得矿业权的矿山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采取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以签订合同等形式或以招商出让经营权为名,非法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偿授予规定办理延续或闭坑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勘查和开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