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10-24 16:44:15 关注:
咸政办发〔2007〕7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国庆长假期间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全县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不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枪涉爆案事件,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现就全县深入推进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全县深入推进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七个不发生”,即:
(一)不发生枪支弹药被抢、被盗的案件;
(二)不发生非法生产、储存、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案件;
(三)不发生关闭煤矿和非法矿点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四)不发生民爆物品被盗抢、丢失、被盗的案件;
(五)不发生影响恶劣的涉枪、涉爆案件;
(六)不发生群死群伤的爆炸责任事故和投毒案件;
(七)不发生放射源丢失的案件。
二、认真抓好工作措施的落实,推进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为保证七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的实现,各乡镇(区)、县公安、安监、建设、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广泛张贴通告标语和下发公开信。国庆节之前,全县所有矿点、社区、校园、街道、村庄和公路收费站点以及城区公共场所都要广泛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并把《公安部致涉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一封信》发送到每一家从业单位,发放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治爆缉枪氛围。(各乡镇区负责落实)
(二)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公务用枪必须严格执行单位集中保管,执行任务领取、任务完成归还的制度。对民用枪支,自
(三)开展涉爆安全大检查。国庆节前要组织对全县所有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一是储存库房的技防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收存、发放登记记录是否准确完整、账物是否相符;二是使用单位购买、保管和发放、领取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发放、领用、清退登记记录是否准确完整,雷管是否按编号登记;三是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爆破作业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中是否按安全规程操作,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格依照《民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县公安局、安监局、工业联合会、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四)严格剧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由县农业局牵头、各乡镇组织实施,在国庆来临前,对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药品进行一次彻底收缴。县工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严防毒鼠强非法流入市场。收缴和群众上交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交由县环保部门销毁处理。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县内水泥生产企业及县水厂等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所使用化学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清退等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对放射源进行清理,制定管理制度,抓好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五)依法收缴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一律收缴;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一律予以治安拘留;查获收缴的管制刀具,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保管,组织销毁。(县公安局负责落实)
(六)严打严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其它违法行为一律靠上限进行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坚决予以拘留。涉及民爆物品管理违法的单位,凡符合停业整顿条件的,一律先停业整顿,再依法处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一律停办民爆物资准购准运手续,停止供应民爆物资,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凡涉爆作业人员领用的民爆物资不按规定退库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证,以私藏爆炸物品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