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7-10-24 15:57:48 关注:



咸政发〔200720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咸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咸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迅速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7]5号)及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坚持属地保障,动态管理;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分类施保,特困重保;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生产自救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且常年居住在农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列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施保;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对象类别:一类对象(重点对象),主要指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和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类对象(特困对象),主要指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一般对象),主要指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以及县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二)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七)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全县农村低保确定以年人平纯收入683元为保障线标准。

(一)对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和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鳏寡孤独对象,家庭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补助,人月均补助水平不低于60元;

()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400元以下的给予有效救助,人月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元;

()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家庭年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的给予适当补助,人月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0元。

()农村散居孤儿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定量救助,救助标准为1500/年。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残疾证、子女就读证明、重病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审核。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工作,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2、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审、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材料后,进行逐户调查审核,查验评议记录,做到五清,即家庭成员清、居住情况清、收入情况清、致贫原因清、救助类别清。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
、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救助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
    2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八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审批一次。困难家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第九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对象、二类对象和三类对象三大类。一类对象每两年审核一次,二类和三类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农村低保对象经济状况不变,保障金不需调整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按审核时间直接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障金的,按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待遇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发放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按2007年核定的我县农村特困救助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资金补助;县财政按照我县农村特困救助总人数每人每年给予40元的补助;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其余的人均年度120,由各级福彩公益金新增分成部分和省财政下拨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应及时划入县财政社保专户。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的划拨由县民政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20日内将资金从财政社保专户直接拨付到乡镇农村信用社或邮政网点的农村低保代发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在乡镇农村信用社或邮政网点为农村低保对象建立个人帐户,代发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之前将低保资金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上,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代发机构领取低保金。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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