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1-3 9:26:59 关注:



咸政办发〔2006〕8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乡镇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方便社会交往和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丰县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咸丰县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乡镇设置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06]13号)文件和全州乡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全县乡镇(区)政府驻地集镇都应设置街、道、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街、道、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设置工作,使集镇地名标志达到设置系列化、编码科学化、拼写标准化的要求,不断完善地名标志功能,方便社会交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城镇建设管理规范化,提升城镇品位和档次,优化发展环境。
      (三)设置街、道、路、巷地名标志和门牌,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的原则,并充分体现庄重、美观、醒目、坚固的特点。
      二、地名设置与命名
      (一)集镇地名设置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主干街道,用大道、大街;第二层次为一般街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小街道,用小街、巷、胡同。
      (二)街、道、路、巷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或经济特点,忌洋化、封建化、庸俗化,读音洪亮上口,字型搭配和谐。
      2、同一集镇的街、道、路、巷不能重名、谐音、同音。
      3、没有街区的散落式聚落,对连接院落之间的山沟或田间小路不命名。
      (三)街、道、路、巷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符合上述命名规定的地名,在征得当地群众和县民政局同意后予以更名。
      2、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拓展延伸需要变更街、道、路、巷名称的,应当更名。
      3、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名的,不予更名。
      (四)社会各界对街、道、路、巷提出命名申请的,当地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
      (五)街、道、路、巷的命名和更名,由乡镇民政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进行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申报街、道、路、巷命名、更名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名称,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名称的涵义、来源,道路等级、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质地、地理位置、走向等,并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七)因街道建设等原因消失的街、道、路、巷名称应当予以废止。
      三、门牌设置与编号
      (一)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街、道、路、巷为框架进行门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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