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9 9:29:33 关注:



咸政发〔200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咸丰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对建筑、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市场、治安等方面的管理。
  城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城市管理职能。县直各单位及高乐山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民的文明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城市管理活动中,应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文明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筑物及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注重建筑艺术,其造型、装修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筑物以及公厕、公园、游乐场、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  城市临街建筑物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可能导致险情的物品;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
  第八条  严禁在临街建筑物、设施、树木上张贴或书写公告、墙报、标语和戏曲、电影海报等宣传品及随意悬挂物品。在城区内设置标语牌、招牌、横幅、橱窗、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在主要街道和主要通道以外临时设置商亭、摊位,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第十条  城市临街的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及住户等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包管理、卫生、秩序、绿化、维护)规定,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城市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有序,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用语规范;严禁上路拉客和用喇叭招揽生意;禁止店外打牌、下棋等侵占人行道行为。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时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先予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高度2米以上护栏或者围墙,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区内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其他有碍市容的设施。因规划建设需要,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划定位置堆放或设置。
  第十四条  在城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硬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避免遗撒、泄漏和划损路面。
  第十五条  蔬菜、肉禽、水果等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入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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