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皇城广场开发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8 15:22:33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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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06〕68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咸丰县皇城广场开发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
咸丰县皇城广场开发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建设皇城广场。为确保该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有关规定,本着历史性、区域性、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皇城广场开发建设及居民生活实际,制定本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皇城广场建设规划,皇城广场房屋拆迁补偿及土地补偿范围涉及原县种子公司、大坝村(大坝停车场)、县财保公司、县人保公司、县国税局及私人的房地产和原县种子公司职工所购单位房改房。补偿安置对象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公房及土地。
第二类:村集体所属房屋及土地。
第三类:私人所属房屋(含房改房)及土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及土地补偿标准
(一)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公房的拆迁补偿按《关于〈咸丰县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议》(咸人常[2001]14号)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其所属土地使用权依法由人民政府收回。
(二)大坝村村集体房屋及土地补偿标准:其房屋部分按评估价格依法进行补偿;原楚蜀大道建设指挥部划拨给大坝村的土地按原划拨的标准进行征收,其他的集体土地按现执行的征地标准依法进行征收。
(三)私人所有的房屋(含房改房)按评估价格依法进行补偿,其补偿形式分为货币补偿和还建安置两种。搬家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及房屋内自费安装的水、电、气、电视、电话等设施补偿执行如下标准:
1、搬家补助费每户500元(含搬进搬出);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被拆迁户每户每月补助100元,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0元。补助期限为:不需要安置还建房的被拆迁户一次性补助6个月;需要安置还建房的被拆迁户补助至还建房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3、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
4、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移机费每户补偿116元;
5、在城网改造时自费安装的独立电表及相关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6、自费安装的供水管道、水表及相关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7、自费安装的供气管线、气表及相关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移户费500元。
(四)居住或租用单位公房的人员,由房屋权属单位负责协调搬出。
(五)所有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无证房屋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自行加层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权属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还建办法及土地补偿安置
(一)还建房安置办法
1、已购房改房100%产权的被拆迁户要求还建的,原房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房屋的评估价与还建房屋成本价450元/m2互补差价,超过被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580元/m2购买。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