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8 15:04:30 关注:



咸政办发〔200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咸丰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咸丰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区噪声,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咸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城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四条  保护声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  监测与管理
     第五条  县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组织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六条  县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区不同区域的环境噪声值,并督促超标责任单位限期治理污染源,县环境监测机构的噪声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噪声状况,实施噪声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县环保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县工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居委会配合公安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县交通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噪声,城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 
      第八条  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条  工业噪声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禁止住宅区、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或者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设立的,要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限期搬迁。
      第十二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报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正在作业下所发生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进行建筑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携带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当县环保部门申报《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生产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在施工前3日内,由施工单位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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