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8 15:00:57 关注:
咸政办发〔200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咸丰县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场、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丰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
第八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提倡施用有机肥,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发展生态立体农业,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促进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防止土壤侵蚀、板结、沙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保护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认真实施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充分利用院内空地栽种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十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采伐、捕猎,维护生物资源品种的多样性。
第十一条 严禁向大气、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通过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设立有粉尘、噪声等严重污染的企业。特殊情况须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将固体废弃物乱丢或堆放于河道、农田、森林和城镇公用空地上。对固体废弃物实行集中规范达标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农药,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止水源、土壤和农作物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 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止噪声污染。各种噪声大、振动性强的机械设备、生活设施和机动车辆等,都必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允许夜间十点以后在城市居民区内进行有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须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在人口密集区使用强大音响、高音和怪音喇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