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防雷设施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8 11:21:19 关注:
咸政办发〔200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防雷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咸丰县防雷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气象局负责本县范围内的防雷监督管理工作,县防雷中心具体实施防雷装置安装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三条 县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县防雷设施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没有《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防雷装置安装和安全性能检测统一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合格单位由县防雷中心发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防雷装置检测应按行业技术规定,实行定期检测。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安装、检测等项目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凡出现雷击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雷击灾情报县防雷中心备案,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县防雷中心报安监、劳动、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未按防雷法律法规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雷装置安装不合格发生严重雷击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咸丰县防雷设施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0]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