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06-10-8 11:13:05 关注:



咸政办发〔200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四日
    为推进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正当经济利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试行意见》(鄂办发[2006]14号)、《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06]7号)、《中共咸丰县委、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转制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咸县发[2006]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乡镇“以钱养事”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一)县级预算安排
    1、转制事业单位2005年原财政个人预算部分,继续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资金。
    2、转制事业单位2005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资金。
    3、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金,按转制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的工资总额的7%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资金。
    4、转制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数每人按2530元标准,安排公用经费,即公用经费包括按乡镇财政体制安排的公用经费(原有基数)和增量公用经费两部分,作为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资金。
    5、转制事业单位原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及在职人员原基数公用经费,按县乡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县财政。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1、省级财政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乡镇给予公益性服务补助资金,按每个农业人口5元的补助标准核定。
    2、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向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倾斜。
    3、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及其他农村公益性服务专项资金,纳入“以钱养事”范围。
    二、资金支出
    “以钱养事”资金支出分为固定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固定支出
    固定支出项目必须通过乡镇政府和服务组织发包合同,服务组织与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约定为参与服务组织内部公共活动误工补助费用、参与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误工补助费用,承担服务组织内部离退休老同志相关服务等事项。
    1、转制事业单位人员每月人平32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
    2、在职集体兽医人员每月人平120元工资补贴。
    3、内退人员工资。
    4、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按2005年财政负担工资额的20%计算,并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缴入国库。
    5、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单位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按2005年财政负担工资额的7%计算,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缴入国库。
    6、转制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由县财政直接划入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发放,直达个人账户。
    (二)项目支出
    1、劳务报酬
    按收入来源减固定支出、公用经费、物化投入、畜牧以钱养事资金和预留资金后计算。
    劳务报酬,按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和工作量的大小,测算到各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
    2、公用经费,按人均2530元的50%计算。
    3、物化投入,按收入来源(不含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6%提取。
    4、专项畜牧“以钱养事”资金:按总额70万元减去防疫检疫执法人员公用经费、物化投入后,余额按牲畜存栏数测算到各乡镇畜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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