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关于举办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培训班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个体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识,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工商商广[2006]2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举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校验相关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五)《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八)《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九)《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十)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
二、培训对象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个体诊所负责人各1人。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城区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于2007年5月10日--12日在县卫生监督局培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村个体医疗机构于5月13日—5月20日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培训。
四、其它事项
各参训单位交培训费(资料费)7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00七年四月三日